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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高速成功维权 林业局违法许可败诉

日期:2007-06-20 00:00:00 浏览:999 来源:


    湖北省荆州市某村委会凭着区林业局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在未经公路主管部门同意和审批的情况下,擅自砍伐高速公路护路林。高速公路公司在依法向区林业局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被否决后,起诉区林业局。近日,这一违法许可砍伐高速公路护路林案在荆州市某区法院审结,法院一审判决区林业局撤消违法行政许可。

    2006年12月9日上午,负责汉宜高速公路K122至K218路段路政管理的湖北省交通厅楚天高速公路路政支队二大队路政人员巡逻发现,一伙人正在汉宜高速公路K183处盗伐护路林!路政人员一边制止一边报警,荆州市警方现场出警调查。经清点,路树被伐21株,均在高速公路刺丝网以内。第二天一大早,荆州市某村委会负责人找到路政二大队,声称伐木行为是该村组织不是盗伐,并出示了区林业局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路政部门惊讶地发现,这份林木采伐许可证上清楚载明,许可该区某村采伐汉宜高速公路K182至K185路段防护网内的420株杨树,采伐蓄积为45.9立方米,采伐类型为“其他采伐”(该采伐证备注栏中载明的采伐类型分为主伐、抚育采伐、低产林改造、更新采伐四种),林种为“护路林”,采伐强度为100%,林权证号一栏未填,所盖印章为省林业局林木采伐管理专用章和区林业局公章。

    本该执法护绿的林业局竟然执法违法、下令毁绿?路政人员几乎不敢相信这是事实,连忙到区林业局咨询。该局负责人承认该许可证确实是该区林业局发的,发证依据是该区某村的一纸说明,发证前未与公路主管部门进行过任何联系。路政大队负责人指出,根据《森林法》和《公路法》规定“护路林的采伐必须经公路主管部门同意和审批”,该局负责人否认该许可违法,拒不同意撤消该许可。路政大队紧急联系其上级主管部门,希望能予以干预但无下文。2006年12月13日,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荆州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消该“林木采伐许可证”。2007年2月8日,荆州市林业局下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区林业局签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2007年2月15日,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荆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该区林业局违法许可采伐路树,请求撤消该区林业局签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法院予以受理,并于2007年5月17日开庭审理。

    在法庭上,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述了如下观点:高速公路防护网内的土地早在公路建设初期就被公路部门永久性征用,被告在申请人没有提供相关权利证书的情况下,将原告经营用地内的护路林许可他人采伐,严重影响了高速公路的管理和养护,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森林法》规定,护路林只准进行更新和抚育性质的采伐,其经营者都只享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而没有收益权,对非更新和非抚育性质采伐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显然,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违法。《森林法》规定,护路林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即公路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公路法》规定,护路林的采伐必须经公路主管部门同意和审批,被告许可第三人采伐公路护路林属典型的越权行政。被告辩称高速公路防护网内的林地和林木都属某村集体所有,林业部门有权核发许可证,并拿出一份林权证予以佐证。

    2007年6月1日,一审法院下达行政判决书。法院认为:根据《森林法》第31条规定,防护林(含护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防护林(含护路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采伐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法院判决:撤消被告某区林业局给第三人该区某村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至此,这一区林业局违法许可公然毁绿的事件告一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