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01-01

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日期:2016-07-28 00:00:00 浏览:999 来源:综合管理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经营管理责任,建立责权利相统一、报酬与风险相对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高管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充分调动高管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以下简称公司高管人员)。

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主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四条  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应遵守以下原则:坚持薪酬与关联行业和区域合理对标,保证外部公平性;坚持薪酬与经营业绩挂钩,体现业绩导向;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坚持薪酬分配公正、透明、规范。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负责高管薪酬管理、考核和监督的专门机构。

第六条  董事会负责审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的高管薪酬方案。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公司相关规定负责高管薪酬的信息披露。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兑现

第八条  公司高管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由基薪、绩效薪金构成。

第九条  基薪是高管人员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公司经营规模和类型等综合因素确定,每年核定一次,按月发放。

第十条  绩效薪金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绩效薪金的60%当期兑现,40%延期兑现。

第十一条  总经理薪酬系数为1,其他高管人员薪酬系数为0.60.8,根据各自的岗位、责任、风险和贡献确定。

第十二条  高管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公司从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高管人员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当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经营业绩出现大幅波动导致高管人员薪酬水平明显有失公允的情况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视情况对高管人员绩效薪酬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高管人员岗位发生变化,按在职时段计算当年薪酬。

第十五条  高管人员薪酬列入公司成本,计入公司工资总额并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十六条  如遇财务报告对前一期会计报表做出调整时,高管人员的绩效年薪做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出现的下列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1、未经董事会批准,对财务数据进行调整;

2、超过董事会批准核定的薪酬收入;

3、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违纪事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公司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应向董事会就董事、监事的绩效考核情况、薪酬情况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  董事会需向股东大会就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考核情况、薪酬情况作出专项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对公司有突出贡献(包括但不限于主持实施了重大投、融资项目;为公司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获得国家或省部级荣誉称号;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技术奖项目等),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可给予特殊奖励。

第二十一条  公司获得省、市以上综合性表彰,可按有关文件标准予以奖励。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