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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平等协商制度

日期:2016-07-28 00:00:00 浏览:999 来源:综合管理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工会代表职工依法与公司进行平等协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共同促进公司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公司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工会与公司的平等协商应遵循下列原则:

1、合法原则;

2、平等协商原则;

3、协商一致的原则;

4、维护股东利益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对公司和公司工会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第二章  协商内容

第四条  公司与工会可以就下列情况进行平等协商:

1、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集体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

2、劳动合同的制定和内容的变更;

3、职工的在岗、待岗;

4、待岗职工的安置和培训;

5、职工的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

6、职工的劳动报酬;

7、职工的劳动安全和卫生;

8、职工的劳动保险与福利;

9、职工的职业培训;

10、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重大措施和方案的制定和修改;

11、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12、双方认为需要平等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协商代表

    第五条  公司与工会参加平等协商的代表各5人,人数对等。公司协商代表可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职工协商代表可由公司工会主席和职代会民主推荐的有关人员担任,其中应有一线的职工代表。

    第六条  参加平等协商的代表应相对固定,如需调整,人选由各自确定,并及时通报对方。

    第七条  公司一方参加平等协商的首席代表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委托公司其他负责人为首席代表。

    第八条  工会一方参加平等协商的首席代表为工会主席,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负责人为首席代表。

    第九条  公司党委负责人应作为平等协商时的列席代表。

 

第四章  协商形式

    第十条  公司与工会,根据需要可举行各种形式的平等协商。

第十一条  公司与工会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平等协商。但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均可临时提议进行不定期的平等协商。

第十二条  公司与工会可就某个单项内容进行专项平等协商,也可就多项内容进行综合平等协商。

第十三条  双方平等协商时应各指定一名记录员,协商达成一致的事项可以“平等协商纪要”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五章  协商程序

第十四条  属于定期的平等协商,公司与工会的首席代表应当在平等协商前一周,将拟定平等协商的事项通知对方;属于不定期的平等协商,提议方应当与对方共同商定平等协商的内容、时间及地点等。

第十五条  一般问题,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后,即可形成协议,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集体合同应先形成协商草案,然后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形成协商草案后,应提交职代会代表组长联席会议或职代会审议通过,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十六条  平等协商中如有临时提议,应当在各项议程讨论完毕后始得提出,在取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列入平等协商的程序。

第十七条  经平等协商形成的协议,由双方代表分别在有关人员及职工中传达或共同召集会议传达。

第十八条  平等协商中未达成协议的议项或协商时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暂时终止协商。但终止时间最长不超过60天。具体终止期限及下次平等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由双方共同商定。

第十九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公司与工会双方均有权要求对方提供平等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六章  协商保障

第二十条  工会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三年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工会平等协商时,应按双方事先确定的平等协商代表人数出席,主持平等协商可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工会平等协商,应按事先商定的内容在商定的地点如期举行。如有变动,应事先向对方说明原因,并就再次平等协商进行商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工会平等协商时,其中一方代表意见不一致时,应以该方首席代表的意见作为该方的最终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工会平等协商不一致的议项中,对涉及国家、公司机密和有关政策需要暂时保密的内容,或者明显不利于巩固发展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部分,应作为平等协商机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工会平等协商形成一致的意见和协议,双方代表不得在言行上与之相悖。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工会平等协商,任何一方不得有过激行为,如对某些重大议项多次平等协商未果而陷入僵局时,可提请同级党委、上级主管、上级工会或公司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出面协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司工会共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职代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