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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日期:2016-11-15 00:00:00 浏览:999 来源:综合管理部


(本制度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计量及核销处理的管理,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资产损失的风险,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公司会计政策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参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资产减值是指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其他属于资产减值的情形。

第三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主要分为流动资产减值准备和长期资产减值准备,其中:流动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金融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资产减值准备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

第四条公司财务部为资产减值准备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对各责任部门及中介机构报送数据及资料进行监督与判断,在依据充分、流程合规的前提下,合理预计潜在损失并核实相关数据,同时研判可能带来的风险与损失,最后做好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转回和核销工作。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

第二章流动资产减值准备

第六条流动资产减值准备主要包括应收款项、存货资产、金融资产的减值准备。其中应收款项的减值准备主要为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

第七条坏账准备

(一)坏账准备的计提采用账龄分析法和个别认定法。

(二)坏账准备计提标准和计提方法如下:

1.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标准为单笔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收款项。对属于单项金额重大应收款项,其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是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证明其发生减值的,根据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应收款项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2.对于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存在诉讼仲裁、债务人破产或死亡等客观证据表明公司将无法按应收款项的原合同条款收回款项,应按单项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3.对于已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以外的应收款项,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组合包括组合1和组合2,其中:

1)组合1是指除已单独计提减值准备和组合2以外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组合1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为账龄分析法,其计提标准为:

1年以内(含1年)的应收款项按照账面价值的5%计提坏账准备;

1-2年(含2年)的应收款项按照账面价值的10%计提坏账准备;

2-3年(含3年)的应收款项按照账面价值的30%计提坏账准备;

3-4年(含4年)的应收款项按照账面价值的50%计提坏账准备;

4-5年(含5年)的应收款项按照账面价值的80%计提坏账准备;

5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按照账面价值的100%计提坏账准备。

2)组合2是指除已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以外,公司以获得收款保证为划分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账款组合。组合2主要包括公司与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应收款项、收费联网中心清分的通行费收入、备用金等。

组合2不计提坏账准备。

(三)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时间为每季度末,即每年331日、630日、930日和1231日。

(四)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管理流程如下:

1.每季度末,财务部将应收款项明细以书面通知形式提交相关业务部门;

2.相关业务部门在收到应收款项明细后,应与客户沟通确认应收款项是否存在诉讼、债务人破产或死亡等非正常情况;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相关业务部门还需要配合财务部进行函证;

针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有客观证据表明公司将无法按原合同条款收回的应收款项,业务部门应对应收款项作出明确判断及说明(包括减值准备计提的相关依据、对应收款项相关事项的描述等),并在收到财务部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在每年331日、630日、930日和1231日前以书面形式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后报送至财务部;

3.财务部根据各业务部门提供的应收款项的说明及资料,聘请独立专业鉴证机构核实坏账准备计提金额(是否需要),按照本制度第四章的相关规定执行审批程序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条存货跌价准备

(一)存货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在产品、包装材料、自制半成品及其它存货。存货跌价准备通常是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二)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存货的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希望;

2.使用该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成本大于产品销售价格;

3.因产品更新换代等原因,导致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因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者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存货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其他足以表明该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三)存货跌价准备按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可变现净值是按日常活动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

(四)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时间为每季度末,即每年331日、630日、930日和1231日。

(五)存货跌价准备的管理流程为:

1.每季度末,相关存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存货明细台帐,应对市场同类商品销售价格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对存货价值进行分析及说明(包括公司存货是否存在减值情形,或减值情形的相关依据、对存货相关事项的描述等),并在每年331日、630日、930日和1231日前以书面形式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后报送至财务部;

2.财务部根据存货归口管理部门提供的说明及资料,聘请独立专业鉴证机构核实存货减值准备计提金额(如需要),按照本制度第四章的相关规定执行审批程序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九条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一)金融资产是指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包括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二)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1.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2.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3.公司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

4.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5.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6.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

7.发行方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公司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8.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9.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三)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时间为每年1231日。

(四)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管理流程为:

1.每年末,投资发展部根据公司金融资产明细,应对金融资产价格进行调研,并对公司金融资产进行分析及说明(包括公司金融资产是否存在减值情形,或者金融资产减值情形相关依据、对金融资产相关事项的描述等),并在每年1231日前以书面形式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后报送至财务部;

2.财务部根据投资发展部提供的说明及资料,聘请独立专业鉴证机构核实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金额(是否需要),金融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四章的相关规定执行审批程序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章长期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条长期资产减值准备主要包括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的减值准备。

第十一条本章所述长期资产减值准备,是指根据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相关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二条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其中,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直接相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第十三条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聘请独立专业鉴证机构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第十四条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一)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资发展部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

1.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变化,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2.被投资单位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因产品过时或者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3.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4.被投资单位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重大经济、法律问题;

5.被投资单位被权威媒体报道负面消息,影响单位未来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

6.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给公司带来预期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时间为每年1231日。

(三)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管理流程为:

1.每年末,投资发展部根据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明细,对公司对外投资进行调查,并对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分析及说明(包括否存在本条第一款所述减值迹象,或者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情形相关依据、对长期股权投资相关事项的描述等),并在1231日前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后报送至财务部;

2.财务部依据投资发展部提供的说明及资料,聘请独立专业鉴证机构核实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计提金额(是否需要),按照本制度第四章的相关规定执行审批程序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一)公司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应按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二)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资产经营部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

1.房地产市场出现波动,对房地产价格造成普遍影响;

2.本公司所持投资性房地产周边同类型地产市场价格跌落;

3.本公司所持投资性房地产开发商出现负面新闻、品牌声誉恶化;

4.本公司所持投资性房地产遭受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受到损伤;

5.本公司所持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块即将或已经被重新规划,其用途及商业价值将发生根本性变化;

6.其他原因造成本公司所持投资性房地产价值受损的情形。

(三)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时间为每年1231日。

(四)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的管理流程为:

1.每年末,资产经营部根据公司投资性房地产明细,应对市场同类房产销售价格等情况进行调研,并对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分析及说明(包括否存在本条第二款所述减值迹象,或者投资性房地产减值情形相关依据、对投资性房地产相关事项的描述等),并在1231日前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后报送至财务部;

2.财务部依据资产经营部提供的说明及资料,聘请独立专业鉴证机构核实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计提金额(是否需要),按照本制度第四章的相关规定执行审批程序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一)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资产经营部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

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

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

3.虽然固定资产可以使用,但使用后将产生大量不合格品;

4.已遭毁损,以致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5.其它实质上不能再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时间为每年1231日。

(三)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管理流程为:

1.每年末,财务部将确认一致的固定资产明细提交资产经营部;

2.资产经营部对收到的固定资产明细(投资性房地产除外)进行调查,并对公司固定资产进行分析及说明(包括否存在本条第一款所述减值迹象,或者固定资产减值情形相关依据、对固定资产相关事项的描述等),并在1231日前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后报送至财务部;

3. 财务部依据资产经营部提供的说明及资料,聘请独立专业鉴证机构核实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金额(是否需要),按照本制度第四章的相关规定执行审批程序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一)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技术部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

1.长期停工且预计短期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2.所建工程无论在性能上,或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3.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项目已经发生了减值的情况。

(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计提时间为每年1231日。

(三)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管理流程为:

1.每年末,由财务部向工程技术部提交在建工程明细;

2. 工程技术部对在建工程进行调查,并对公司在建工程进行分析及说明(包括否存在本条第一款所述减值迹象,或者在建工程减值情形相关依据、对在建工程相关事项的描述等),并在1231日前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后报送至财务部;

3. 财务部依据工程技术部提供的说明及资料,聘请独立专业鉴证机构核实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提金额(是否需要),按照本制度第四章的相关规定执行审批程序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一)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资产经营部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

1.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使其为公司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

3.某项无形资产市价在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不会恢复;

4.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5.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发生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时间为每年1231日。

(三)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管理流程为:

1.每年末,相关部门(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责任部门为资产经营部,商标权责任部门为综合办公室,特许经营权责任部门为运营管理部)对公司无形资产进行调查,并对公司无形资产进行分析及说明(包括否存在本条第一款所述减值迹象,或者无形资产减值情形相关依据、对无形资产相关事项的描述等),并在1231日前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后报送至财务部;

2. 财务部依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说明及资料,聘请独立专业鉴证机构核实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金额(是否需要),按照本制度第四章的相关规定执行审批程序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商誉减值准备

(一)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结合与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计提减值准备。

(二)商誉减值准备的计提时间为每年1231日。

(三)商誉减值准备的管理流程为:

1.每年末,投资发展部对公司商誉进行调查,并对公司商誉进行分析及说明(包括否存在减值迹象,或者商誉减值情形相关依据、对商誉相关事项的描述等),并在1231日前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后报送至财务部;

2. 财务部依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说明及资料,聘请独立专业鉴证机构核实商誉减值准备计提金额(是否需要),按照本制度第四章的相关规定执行审批程序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对于单项投资性房地产、在建工程,以及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商誉,依靠部门现有能力、技术、人员等条件进行减值测试确有难度的,经相关责任部门调查后发现存在减值迹象的,可由相关责任部门提出申请,并由财务部聘请专业鉴证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工作时间由相关责任部门自行安排。不属于上述性质、范围的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可由财务部组织相关责任部门自行进行减值测试。关于资产减值的相关书面报告和资料应按规定在1231日前提交。财务部根据相关责任部门提供的报告、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及其他资料,核实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金额,按照本制度第四章的相关规定执行审批程序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经相关责任部门调查后发现相关资产不存在减值迹象的,可以不进行减值测试。但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都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判断资产减值迹象以决定是否需要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资产存在下列情况的,可以不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一)以前报告期间的计算结果表明,资产可收回金额远高于其账面价值,之后又没有发生消除这一差异的交易或者事项的,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可以不需重新估计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二)以前报告期间的计算与分析表明,资产可收回金额对于上述一种或多种减值迹象反映不敏感,在本报告期间又发生了这些减值迹象的,在资产负债表日可以不需因为上述减值迹象的出现而重新估计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第四章资产减值准备的审批

第二十三条依据《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流程和批准权限规定如下:

(一)按账龄分析法计提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由财务部提出申请,并由总会计师审批;

(二)按个别认定法计提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以及其他资产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由相关责任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部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分管领导、总会计师审核签字确认,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可予以转回。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一)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由于欠款单位财务状况好转等原因欠款全部或部分得到清偿的,按照实际收回的欠款金额予以转回原确认的坏账准备;

(二)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存货可变现净值高于账面成本的,按照可变现净值与账面成本的差额,在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原确认的存货跌价准备;

(三)如有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应当予以转回,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四)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若已计提减值准备,在以后期间不予转回价值得以恢复的部分。

第二十五条公司资产减值准备应在报告期的会计报表附注中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五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第二十六条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某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在公司内部经过规范的申请、审批程序后,准予确认为实际损失,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七条财务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遵循合规性原则,要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对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进行认真甄别分类,对不良资产应当建立专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减值核销单相关审批程序。

(二)谨慎性原则  公司对可能发生的资产减值情况应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和合理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并做好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

(二)客观性原则  当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成为事实损失时,应遵循客观性原则,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准备,公司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

(三)及时性原则公司应组织力量对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及时进行认真清理和追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应当及时入账,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按规定要求和工作程序进行及时的财务核销。

(四)充分性原则公司对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发生损失的事实进行认真确认,取得充分确凿证据,履行规定的财务核销程序。

第二十八条财务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组织和责任

对于需要进行资产核销单事项,公司应该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审计、监察、法律、财务等部门组成工作专班,由工作专班负责处理资产核销相关事宜,同时聘请中介机构,并与中介机构对相关核销数值等事项进行沟通和协商。

公司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主管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负领导责任,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公司审计、监察、法律等部门应当对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审核与监督责任,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应负责提供审核与监督工作所需的相关材料。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和决定,应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对确需核销的资产,工作专班应及时上报资产核销申请,并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流程和批准权限执行审批程序。核销申请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销资产的数据和相应书面证据;

(二)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三)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四)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五)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三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所述“书面证据”主要包括:

(一)核销应收款项的相关书面证据

1.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2.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债务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3.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4.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5.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6.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

7.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

8.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相关责任部门的情况说明;

9.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二)核销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商誉的相关书面证据

1.上市流通的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商誉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授权投资和处置的相关文件,以及有关证券交易结算机构出具的合法交易资金结算单据;

2.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3.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4.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5.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6.其他足以证明该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商誉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三)核销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相关书面证据

1.发生盘亏的,应当取得完整、有效的资产清查盘点表和相关责任部门审核决定;

2.报废、毁损的,其中资产原值1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应当中介机构评估报告;清理完毕时,应当取得相关单位出具的或参与人员、监督人员签字认可的清理完毕的证明;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证明;

3.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明令停建或政府市政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

4.对外折价销售的,应当取得合法的折价销售合同和收回资金的证明;

5.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6.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7.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

8.其他足以证明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四)核销无形资产的相关书面证据

1.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当取得相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

2.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明;

3.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三十一条依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相关规定,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流程和批准权限规定如下:

(一)当某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时,由工作专班提出资产核销申请报告,经责任部门、审计、监察、法律、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审核、各分管领导签字确认,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二)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的资产核销申请报告,按规定程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按规定程序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核销事项的,由子公司作为相关责任单位执行以上流程。

第三十二条提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资产核销申请报告进行审议时,应确保申请报告所包含的内容能充分证明相应资产永久性或在可预计的未来期间不具备本制度第四章第二十四条所列的适用于减值准备转回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核销的资产减值准备应在报告期的会计报表附注中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三十四条公司资产减值财务核销应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规定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存在与《企业会计准则》或我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相悖的内容,应当依照《企业会计准则》或我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