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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日期:2017-06-06 00:00:00 浏览:999 来源:综合管理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目的,将闲置资金委托给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展低风险投资理财业务的行为。委托理财交易标的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债券投资及其他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与资产结构相适应,合理评估效益,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三)严格依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约定的相关审批程序、授权方式、报告制度和监控职能履行,强化流程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五条       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是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挪用募集资金和银行借款。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进行与委托理财业务相关的操作。

第六条       进行委托理财的交易标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有保本约定,预期收益率原则上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并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二)流动性好,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三)不可用于质押。

 

第三章决策机构和管理部门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负责根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在相应权限范围内对委托理财项目进行审议和批准。

第八条     投资发展部为委托理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联系、协调委托理财管理工作,并及时向决策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委托理财的有关情况,主要职责包括:

(一)委托理财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主要是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投资品种等进行论证和可行性分析;

(二)负责将委托理财相关议案提交决策机构审议;

(三)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和后续跟踪工作,包括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实施进展、资金到期收回及安全状况,会同实施单位进行委托理财定期报告;

(四)委托理财合同或协议的归口备案工作;

(五)其他委托理财事务的联系、协调、汇报工作

第九条     财务部负责在分析公司财务状况、投融资能力的基础上,参与委托理财相关管理工作,包括:

(一)结合公司本部闲置资金情况,提出公司本部的委托理财申请;

(二)协助投资发展部完成委托理财方案的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工作;

(三)负责委托理财资金预算管理工作、财务核算及财务报表列报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依照上市公司治理要求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报送委托理财相关议案,并进行对外披露等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依照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及相应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工作。

 

第四章决策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财务部结合公司本部闲置资金情况,提出公司本部的委托理财申请;子公司结合子公司闲置资金情况,提出子公司的委托理财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

第十四条  投资发展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委托理财申请进行初审,包括相关方案论证、可行性分析等。经过初审的委托理财申请,投资发展部会同申请单位或部门形成议案,按《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决策流程,提交相关决策机构审议批准。

 

第五章委托理财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范围内实施委托理财。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委托理财议案,在具体操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司本部委托理财以财务部作为实施单位,由财务部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二)子公司委托理财以子公司作为实施单位,由子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其中设有董事会的子公司,由子公司董事会负责按照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相应程序审批委托理财实施方案;不设董事会的子公司,由执行董事负责按相应程序审批委托理财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委托理财的实施方案,至少应包括委托理财的金额、投资品种、投资期限、预期收益、受托方的选择和资信情况等。

第十七条  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实施方案,并安排专人负责委托理财相关手续,包括与受托方的日常联络,以及开展申请递交、合同办理、日常监控等工作,并负责将实施情况及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委托理财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九条  委托理财合同到期后,实施单位应及时回收本金及利息。

第二十条  委托理财实施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及规定,或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委托理财规模。

第二十二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一)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二)投资发展部应做好委托理财项目的后续跟踪工作,包括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项目的实施、资金的使用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等;

(三)出现异常情况时,实施单位应会同投资发展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三条    委托理财开展定期报告制度,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投资发展部向分管领导及总会计师报告本季度委托理财情况;每半年结束后15日内,投资发展部会同实施单位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向分管领导、总会计师及主要领导报告委托理财规模、产品分布、盈亏情况、风险监控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制度的执行、审批程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委托理财管理情况进行审计核查。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对实施单位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有权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委托理财的有关活动。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审计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七条    实施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应对委托理财事项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委托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信息。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需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基本情况概述,包括目的、品种、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资金来源;

(三)审批程序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委托理财事项,相关知情人员在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委托理财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投资发展部负责解释。